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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系统的一般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5

一、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

二、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和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2.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4.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三、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年)


设备
使用场所
居住建筑 商业和工业企业
可燃气体探测器 5 3
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5 3
复合探测器 5 3
紧急切断阀 10 10


注:表中的使用寿命指字验收之日起


四、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五、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六、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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